2011年8月26日星期五

韩一村:王荔蕻案辩护词

韩一村:王荔蕻案辩护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之子齐建翔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确认,担任王荔蕻的辩护人。受案后,我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认真审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王荔蕻,了解案情。今日出庭辩护,我心情非常沉重,深知冤假错案的危害,不断提醒自己律师不仅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个案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的指控是错误的 
    2011416,王荔蕻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喊口号、唱国歌、打条幅等活动不是寻衅滋事,而是对马尾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径进行批评和抗议。马尾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案,拒绝公民旁听,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害了王荔蕻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显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属维权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权利,王荔蕻等人不能例外,她们天赋地享有这些权利,批评合法,抗议有理!何来罪过?况且,王荔蕻等人的活动是在福州警方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本影响不了法院的庭审,更没有妨害交通秩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何来寻衅滋事?公诉机关的证据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性,所谓的有罪证据纯属指鹿为马
二、本案是一场政治迫害,而非法律审判 
   
被告人自2008年开始,参与了许多重大维权活动。她帮助过上海袭警案杨佳的母亲、声援过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案、关注流离失所的女律师倪玉兰、山东盲人陈光诚,还有河南省艾滋病人田喜、北京赵连海的家人等等。王荔蕻的维权行动,唤醒了许多人的公民意识,他们和王荔蕻一起要为权利而斗争,开展了一场场维权活动,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赢得业内广泛认可与好评。然而,正义之举却让某些人、某些势力坐卧不安,他们视其为洪水猛兽,欲想除之而后快,故处心积虑地构陷了这桩冤案。经济发展了,但不公加剧了。面对社会上的种种丑恶,王荔蕻挺身而出,伸张正义,行使公民权利,何罪之有?不该刑事拘留,却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拘了,不该批准逮捕,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逮了。今天,无辜的王荔蕻又被推上被告席,接受法院审判,公理何在?!
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现行《宪法》第5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而非依党治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确定了法院性质,是人民法院,不是党法院。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立法上,不是表现在司法上。党可以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法律,推行全国。而不该插手司法,直接断案。全国有2800多家基层人民法院、30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和30多家高级人民法院,总计3000多家,分布全国。他们要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而地方党委会从保护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和个人私利出发,干涉司法,曲解法律,破坏法律实施。法会不法,法已不法!司法独立,是立法本意,同是人民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远离政治,独立于政党,独立于党组织。做到独立审判,公正裁决,实现法治天下。

   
综上所述,没有光明,人们才遥望星空,为了理想,我们会脚踏实地。王荔蕻失去了自由,她渴望自由,但我们不期望当下的法庭能恢复她自由。一纸有罪判决,抹杀不了本案的性质,更不会让王荔蕻蒙羞,历史将宣判她无罪!

                                                
辩护人:韩一村,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
8 12 

王荔蕻寻衅滋事案

王荔蕻寻衅滋事案
刘晓原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受王荔蕻家属委托,并征得她的同意,指派我在本案中担任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王荔蕻,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辩护人认为,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京朝检刑诉(20111383号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王荔蕻犯有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实体上的问题。

所谓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荔蕻在 2010416日六时至十二时许,来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以喊口号、唱歌、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和破坏法院庭审秩序及交通秩序。据此认定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认为,从法律上来分析,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共场所有起哄闹事行为,二是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
从庭审查明事实来看,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是自发到福州市马尾区法院申请旁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的庭审。
这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凭身份证就可申请旁听,但因马尾区法院对旁听人员作了内部安排,以至于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无法进入法院旁听,在旁听得不到准许情形下,他们在法院外面的路边,听从现场维持秩序警察指挥,在指定地点进行了围观行为。
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在马尾区法院外面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等形式围观,只是表达他们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愿意,并不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刚才庭审调查时,辩护人没有看到公诉方的证据中,有哪份证据能证明马尾区法院内和外面公共场所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局面。请求法庭予以明查。
2010416日在马尾区法院外围观福建三网民诽谤案时,被告人王荔蕻没有与维持现场秩序的警察和保安发生冲突,也没有指使围观人员与维持现场秩序的警察和保安发生冲突。
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受到人身财产伤害,附近的商铺和民众没有受到冲击。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和平、合作与非暴力,否则,福州和马尾警方当天就会把他们带走。
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同样没有影响到马尾区法院对三网民诽谤案正常庭审进行。
2010416日的庭审,从早上八时半开始至中午十二时许结束,三网民案在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庭内顺利进行,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因为有网民在法院外面围观而中断审理。
马尾区法院的庭审是否受到严重影响,本案的证人,也是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长吴瑞峰,在《关于“4.16”被告人范燕琼等三人诽谤一案的庭审情况》中称,“庭审从上午830分开始至12时许结束,法庭内的秩序还井然有序。”
另外,本案的证人,也是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公诉人林瑜在询问笔录中回答侦查人员“开庭后聚集的人对庭审有何影响”提问时,称“法院里开庭时没听到,也没注意”。
当天的庭审,除了审判人员外,还有几十个旁听人员,仅从福建三网民案审判长和公诉人的证词,已充分证明 2010416日马尾区法院审理三网民诽谤案时,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没有影响庭审的进行。
审理福建“三网民诽谤”案时,马尾区法院对庭审情况做了全程录像。这份录像能直接证明庭审是否受到影响。让辩护人无法理解的是,公诉方为何不提供庭审录像来指控?
在此,辩护人提醒法庭注意,在认定被告人王荔蕻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和破坏法院庭审秩序”时,应当以客观、真实的庭审录像为依据。为了查明庭审时法庭秩序是否遭到扰乱和破坏,辩护人请求法庭调取庭审视频录像。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王荔蕻与网民围观行为,还严重扰乱和破坏了交通秩序,指控证据是福州市公交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证明和两个司机证词。
从这几份证明和证词来看,公交车辆绕道行驶是听从了交警安排,而不是因为被告人王荔蕻与网民的拦截阻碍。这些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阻碍了公交车辆正常通行。
从公诉方提供的维持现场秩序警察和保安的证言来看,马尾区法院外面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是由福州市和马尾区交警部门按照上级领导部署作出的,拉警戒线封锁道路是在当天早上七时开始,而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七时三十分左右才到达现场。
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是在指定的地方(路边)围观,但因交警部门事前把马尾区法院大门外长达几千米道路实行全路段封锁,才导致过往公交车辆绕道行驶。
公诉方提供的八个在场维持秩序警察、保安、交通协管员证词,没有一人提到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阻碍过往车辆通行。
对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在法院外围观情况,福建警方作了全程录像,是否阻碍公交车辆通行,应以视频录像作为认定依据。
    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不但没有阻碍社会车辆通行,同样没有阻碍马尾区法院车辆的进出。运送“诽谤案”三被告人的警车,进出马尾区法院都是畅通无阻,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拦。这个事实,马尾法院大门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行为严重扰乱和破坏交通秩序,这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相符。

二、关于本案程序问题,以及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错误。

从本案程序来看,公诉方指控的“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案发地马尾区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
让辩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围观行为发生近一年时间后,案发地福建省司法机关不立案侦办,反而由北京市的公安机关来主动追究。参与围观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一人,为何只追究她的法律责任?这明显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请法庭予以注意。
本案由被告人王荔蕻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办理,不仅增加了大量的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难以查明本案的事实。由于被告人长期关注社会事件,其人身自由经常遭到限制,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形成了利害关系。因此发生在福建省的案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侦办,很难做到客观、理性、公正。
在此,辩护人还要指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法律文书中的问题。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写明本案具体移送审查起诉时间,落款上只写了年份,即“2011年”, 月份和日期都是空的。
从起诉意见书中,根本无法获知侦查机关是何时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中的附注1中,也没有写明本案预审卷宗有多少卷多少页。
本案侦查讯问笔录和书证材料,其中刘浚、李新的第二份证人证言和住宿登记表,是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即在 201172日侦查取证的。
但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获知,侦查机关是在 2011621日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受案后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这几份证据的取证程序,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诉机关起诉书中错误问题,起诉书内文第四行至第五行称,被告人“现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二O 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四月二十一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起诉书提到的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但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提到的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不是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变更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名,是公诉机关批准逮捕时予以变更。
现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又将指控罪名变回了寻衅滋事罪。
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指控罪名竟然会变来变去,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办案,给人感觉是先定涉嫌罪名再找证据,找到什么证据,指控罪名就随之改变。如此办案极为少见,难以保证程序公正。
在此,请求法庭对本案程序和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错误予以重视。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是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于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不能进入法庭内旁听,就在法院外面进行了围观,在这全国不会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今天对被告人王荔蕻寻衅滋事案审理,法庭大院外面同样有很多人在围观,警方出于安全考虑实行了一定范围交通管制,但民众的维观行为没有影响到我们的庭审,没有扰乱和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
网民在法院外面围观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而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名起诉,这可能是全国第一起。案发地司法机关不追究围观者法律责任,而由户籍地的司法机关来追究,也是极为少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荔蕻在马尾区法院外围观行为,没有严重扰乱和破坏“4.16诽谤案”庭审秩序,没有严重扰乱和破坏马尾区法院外的交通秩序。因此,公诉方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指控被告人王荔蕻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严重不足,罪名无法成立。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各种阻力,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判决被告人王荔蕻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2011812

暴政下的私力救济

暴政下的私力救济

血拆与正当防卫、正当复仇

萧瀚

题记

谨以此文献给一切不下跪、不上访、不自焚的血拆受害者。
 
人民有反抗暴政的天赋权利——这是一种源于人的基本良知和生物性本能正义感的权利,这已被古今中外无数思想家倡导过、论证过,似乎已没有多少话可说——只有那些将非暴力视为绝对教条的极端非暴力主义者(连甘地都不是)会认为念起非暴力咒语就能让暴政者翻然醒悟、立地成佛。
我也是个非暴力倡导者——历来都是,将来也会是,但我是前提性的非暴力者,而不是结果性的非暴力者,即认为利益冲突的双方应该以和平、理性、互相尊重对方正当利益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和平交流无法解决问题,不能因此而动用暴力。如果一方使用暴力,对方对于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拥有正当防卫的天赋之权。如果受暴力侵害者因过于弱小而无法实施正当防卫者,并且事后的司法救济道路一概堵塞,此种情形下,我并赞成当事人在严格条件约束下的正当复仇。
我和极端非暴力主义者的差别在于,连正当防卫都会被他们视为暴力,他们的非暴力主义至少在物质层面上相当于任人宰割。而我从来都反对这一观念,因此,正当防卫和正当复仇都是我赞成并且倡导的。
当代中国,血拆是暴政最集中最慘酷的代表,因此,以血拆为例,探讨正当防卫和正当复仇,或许是有必要的。但本文所讨论的自然正义原理当然包括,但不限于血拆暴政,而适用于一切暴政。

一.血拆中的正当防卫
 
血拆,就是未经房屋主人产权人同意的任何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跪久了不习惯站起来的奴隶,常会认为对于那些要价太高钉子户就可以强拆,我的看法是,在公共意义上,钉子户恰恰比那些一听说政府要强拆就将房产拱手相让的懦夫体现出更为明确和勇毅的公民精神。做钉子户是每个公民的天赋之权。
不可强拆,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没有经过良法的正当程序下的公开辩论与公正裁决,没有符合市场公平规则的对价以上交换性的充分补偿与赔偿,强拆没有任何正义性可言。这也是基于合法财产权的绝对性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当然也有例外,但那是非常复杂的法律过程,与目前中国血拆关系不大)。
住宅对于每个人都有特殊的价值,它不仅仅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还是一种心灵性、精神性的存在,它对于人心理的稳定、安全感常常都是决定性的。正因为如此,住宅权被视为人权的最后堡垒,保护无辜者住宅的绝对安全,是文明世界的一项基本准则。没有经过良法正当程序下的授权,任何公权力无权擅自进入公民住宅,更无权随意以暴力侵害,若遇任何外界明显邪恶目的的非法侵犯,在住宅主人(包括租住房、宾馆等具有居住性质的地点中的人)合理警告之后不退出者,主人对入侵者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在暴力拆迁中,强拆者对住宅的侵犯已经远远严重于一般的入侵者,他们是从住宅的外围彻底毁灭住宅,因此,此处的正当防卫及其无限防卫权扩展到对室外的强拆者,以法律解释上的举轻明重原则论,是理所当然的。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上述条文,除了第三款的行凶易引发司法解释的歧义,其他方面没有什么问题,符合世界文明通则,因此,它毫无疑问适用于血拆,同时血拆中的公民正当防卫也适用上述法条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情形。
血拆中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即来源于上述理由,但是在一个枪械持有权彻底剥夺,连菜刀都要实名的国家,公民的正当防卫权面对武装到牙齿的政府暴力机关,因过于弱小而难以展开,因此,正当防卫及其无限防卫权在血拆中很难办到。

二.血拆中的正当复仇
 
由于上述原因,要实现血拆中的正当防卫极其困难,不但困难,一旦发生正当防卫后果,当今中国的刑事司法也无法公正地支持正当防卫。从目前看到的数起血拆正当防卫案例,例如张剑案、吴曼琳案,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样问题,即没有承认血拆受害者对于强拆者享有无限防卫权。为此,在血拆中,受害者行使正当防卫权不但事中艰难,事后也缺乏司法保护。
有鉴于此,如何救济血拆受害者被损害的权利,正当防卫显然不是最佳方法,正当防卫作为私力救济之一种,需与公力救济配套,才能实现其维护权利的效力。现在看来,既然正当防卫这条路基本上走不通,只能另觅他途。
中国没有建立在公民选举权基础上的议会独立立法权,没有受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言论自由约束的行政权,没有司法独立,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没有言论自由,从合法性意义上,这个政府没有合法性来源,只有其最初的建政者所赖以成立的暴力性根据和现实延续性依据。为此,政府行为许多时候可能因其善政行为而具有正当性,即合乎自然正义,但没有合法性。这也导致了当人民遵循或反抗统治者所拟定的行为规范时,具有相应性质。
通常的血拆案例中,典型的过程往往是这样的:开发商与政府勾结,相中某地块之后,政府出面要求地上的原住民搬迁,许诺的补偿款远到不了房产的市场价,房主不同意,要求合理的补偿款,开发商在政府支持下不给,于是政府出面强拆,在此过程中,开发商也经常会参与血拆活动。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自己要用地而发生的纠纷,从头至尾都是政府一力完成所有作恶活动。至于不管给多少补偿,死活不肯搬迁的(我不认为他们这样做有什么不对),现实中很少听说,本文不讨论这种情况。
现状下,血拆结束后,受害者的生活遭到全面摧毁,同时,现实的司法救济途径几乎不存在,而等待制度的全面变革更是遥遥无期,对于当下的具体公民权救济尤其不现实。
复仇,是人类社会数千年历史中十分常见的现象,无论是普通人与普通人之间发生的复仇,还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发生的复仇,都有不少,它也尤其是现当代影视文化中的重要艺术源泉。人们在受到严重的非法侵害时,如果穷尽所有公正的救济途径依然无法实现权利救济,复仇可能就是唯一道路了。即使是在法治国家,复仇也没有在事实上被完全消灭。
本文所谈,仅限于暴政状态下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中发生的具体公民与具体暴政的复仇关系,因此,尤其注重复仇的正当性——在实定法意义上,它不具有合法性——这是民主社会才能成立的一个概念,专制社会里只能考虑行为的正当性而无法讨论其合法性,为此,本文只讨论复仇的正当性约束条件以弥补其合法性缺失,以实现其自然法意义下的合法性
1.      血拆暴政中的作恶者是谁?
这是确定复仇对象的第一步,也是确定复仇正当性的第一步,如果复仇非人,便是滥伤无辜。因此,血拆的决策者及其执行者,都是血拆复仇的对象。
2.      复仇暴力的限度
正当复仇是否应该包括死亡复仇,这是个大问题。生命权高于一切,这是现代世界的基本文明准则之一,如果服膺于这一信念,正当复仇就不应该包括以剥夺复仇对象生命的目标进行。但问题在于,对那些使用严重暴力彻底摧毁家园行为的首恶者,若不进行死亡复仇,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复仇者无法继续生存下去,而且结局往往会非常悲惨。而且,中国式的正当复仇,在目前语境下,跟无法正当防卫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公民的武器持有权被彻底剥夺,使得现实中双方力量差距不大的暴力对抗几乎不可能。为此,正当复仇在中国尤其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的延续——正当防卫的规则在世界上成为通则本身也取决于法治条件,它并不能因此否定非法治国家正当复仇的自然正义性。
于是,这就使得任何单纯的伦理思考者陷入现实生活本身的悖论中。因此,正当复仇是否包含死亡复仇,我没有答案——这个答案应该由复仇者自己决定。
复仇不应该以羞辱复仇对象的人格等方式进行,也不应该用折磨复仇对象肉体的方式进行,尤其不应该株连复仇对象的家属等人,所谓冤有头债有主,不放过作恶者没错,但不能滥伤无辜者,如果无法确定谁是作恶者及其作恶程度,宁可放弃复仇,也不能滥施暴力,冤枉无辜。复仇也有复仇本身的尊严和仁慈,它是复仇者自身免于陷入猥琐与低级暴力的重要保证。
暴力的限度很难被准确量化,只能根据具体侵害的程度来良心把握,因此,正当复仇者应该在心中确立强烈的公正信念,而不是一般所谓冤冤相报。也就是说,复仇者当为公正而复仇,而不仅仅是为了出口恶气复仇,虽然只要是个人,后者的心理都是难免的,但应当尽可能节制。
3.      首从之恶的差别
首犯与从犯,其恶性程度不同是源于他们权力大小的不同。因此,在正当防卫中,可以不分首从一律防卫,且无限防卫,即格杀勿论。但在血拆复仇中,却不能首从一律适用同一复仇方式和复仇程度,并且在正当复仇中不应该适用无限复仇——即剥夺他人生命。例如可以刺杀血拆的决策者,但如果对只搬过一块砖的城管人员肉体伤害到重伤地步就显然复仇过当了。
4.      复仇之后
复仇在本质上是一种私刑。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允许私刑合法存在,但在非法治国家,当暴政达到人民忍无可忍程度时,严格自我限制后的正当复仇具有自然正义的特性。因此,如果复仇者因正当复仇而被捕,公正的审判应该是根据具体的复仇案件定罪并赦免。但这在中国不可能,因法官没有独立司法权的司法本身就不对此类案例有真正的司法权,其次,即使法院作出类似于上述那样的判决,因无正当程序,其审判也没有合法性——虽然其结果有正当性。而最大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悬念的可能性是,一旦正当复仇的复仇者被抓获,通常只能得到毫无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结果,下场悲惨。因此,正当复仇只要在合理限度之内复仇,他们最应该的结局是案件无法侦破而不了了之。
如果超出正当复仇的限度而滥施暴力,那么复仇者应当受到公正审判。这也陷入悖论,复仇者因缺乏司法公正而复仇,复仇不当导致过度复仇而侵犯无辜者人权(例如滥伤血拆决策人的家属),按理复仇者应当接受公正审判,但其所在社会并不能提供这样的司法程序,而复仇者的行为也因国籍原因,法治国家对其没有管辖权。除非复仇者被不公正地绳之以恶法,却无法被公正审判。这一漏洞目前无法解决。因此,此处的伦理与法律欠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把握如何弥补,也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三.关于一些质疑的回答
 
中国在数千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建立起一套尊重个体尊严与生命、自由的伦理体系,也没有全民普遍信奉的同一宗教,或许这两者本来就是一回事。儒家的那套伦理教条,由于其家族性、国族性、等级性所指向的集体主义特性与极权主义伦理有着暧昧关系,无法给个体的尊严、生命与自由以强有力的理念支撑。为此,在上述或古老或现代否定个体价值的伦理观念逐渐崩塌之际,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新的可替代的伦理体系。
这种混乱导致了诸多的观念混乱,这个时代的中国,既有当前世界最普世的伦理观念,也有最泯灭人性的伦理观念,关键还不仅在此,还在于由于制度的原因,整个社会的每一种伦理观念既软弱无力,又缺乏统一性,以至于任何严重败坏伦理的事件似乎都不再让人惊讶,许多人已经事实上接受了这个社会的一切邪恶——在涉及他们自己利益时甚至毫无心理障碍地参与一切邪恶。
在此基础上,正当防卫及其无限防卫权问题可能不会产生过于严重的观念分歧,但正当复仇问题除了通常的情绪性反对意见外(这种意见我通常不觉得值得认真对待),还会存在大量严肃的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歧应该是对何为正当的不同理解。
换个角度说,关于什么样的复仇才是正当的,对这种提问的实体性结果其实并不难回答,难在谁来确定正当,难在当一种回答发生之后,让谁来赞成它。司法公信力的彻底沦丧,使得无论谁来回答这个何为正当的问题都没有权威性可言。
唯一能够担当这一责任的只能是人们的良心,而仅仅是良心显然不够用,因为在一个缺乏统一伦理默认共识的人群中,良心也会千差万别——有的人会认为对坏人赶尽杀绝是符合良心的,有的人会认为对坏人进行家族式株连的斩草除根是符合良心的,还有无数人甚至可能直接问出最彻底的话:良心值多少钱一斤?”——直接否定良心的存在和它对于社会秩序的价值。
至于接着就有了第二个疑惑:复仇会不会导致丛林法则?——我的回答是,难道现在不是丛林法则吗?没有司法公正的地方当然是丛林法则!恰恰是正当复仇行动才可能真正遏制丛林法则。担心正当复仇导致社会动乱的疑惑,我的回答是:人权是个即时性概念,人权是现在人的人权,不是未来人的人权,不是旁观者的人权,是当事者的人权,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剥夺人们捍卫现在的人权,没有任何人任何理由可以剥夺人民反抗暴政的天赋之权。
话说到这里就可以明白,我所谓的回答一些质疑,其实是没有能力回答,缺乏坚固的宗教伦理历史传统,缺乏自然法、自然正义传统,缺乏现代普世伦理,如此现状下,在一个制度性作恶并席卷了如此庞大人群群策群力作恶的国度,不可能有关于何为正当的人民共识。
这个国家时间上已经进入了21世纪,但在伦理与文明领域,比蛮荒时代还糟——它抛弃了蛮荒时代的质朴,收割了它的野蛮,抛弃了蛮荒时代的血性,收割了它的残忍,它并将等级制、市侩和极权杂糅一体,锻造出一个举世怪兽。
也许熟悉我文字的朋友们明白,写这篇私力救济的文章,意味着我对这政权没有半点期待,我之所以不倡导革命,只是因为这个民族还没有革命的资格——这是个奇怪的烂不透(因为永朽永烂)的劣等民族,它的愚昧是无止境的,它除了忍受暴政,就是换一个暴政,它不可能改变。
                                         20101227於追遠堂

辛亥百年中山演讲:赠给李庄辩护团

辛亥百年中山演讲:赠给李庄辩护团
[陈有西按]孙中山的演讲词我早先已经发在本网《有西史学》栏。但是当这位明显有很深学术造诣和思想的隐名朋友把这这个演讲文字稿发我时,我打开《走向共和》静静地听孙先生缓慢、沉痛地演讲时,泪水不禁依然静静淌下。灾难深重的中华,一百年,我们还在原地徘徊,这是缩命,还是子孙不敏?
陈有西律师: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辛亥革命追求的是民权,要建立的是民主宪政制度,是一场要变制的民主革命。但是,在辛亥革命一百年后的今天,发生在中国共和国大地上的李庄案,使我们看到一群最先进的知识分子为着改变中国倒退的法治体制构架,明知不可为之而为之,我对你们这种为国为民的精神感到十分敬佩,对你们这种为国为民的行为表示支持。
   著名文史学者伍立杨在其新著《中国1911》中说:辛亥革命的要义,就是既争一时,也争千秋。”“辛亥革命(武昌起义)不久之后遭到重大挫折,但在辛亥革命的后半幅它却取得了圆满的功德。而且在辛亥革命后半期,启蒙运动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
   我相信,李庄案的世纪大辩护,对中国的法治启蒙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也是既争一时,也争千秋。 最后,向你和全国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同胞们献上《走向共和》孙中山的演讲词。

     “我知道诸位议员急什么。张勋复辟了,国会又开不成了。可我急的不是这个。
    我这些日子想的是,咱们本来是共和国啊,可怎么一次又一次地出现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的东西?这个问题不解决,复辟就是必然的,共和国就永远是一个泡影!”  
   “共和的观念是平等、自由、博爱——“共和国是平等之国,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各级行政官员都视法律为粪土,人民仍被奴役着,被压迫着。”
  “共和国是自由之国,自由是人民的天赋人权。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当权者的自由,权力大的有大的自由,权力小的有小的自由,人民没有权力、没有自由。”
   “共和国是博爱之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人民对当权者恐惧的‘爱’,当权者对人民口头上的虚伪的‘爱’,那种真诚的真挚的博爱我们看不到。
   “共和国是法制之国——立法是国会。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却是行政权力一次又一次肆无忌惮地干涉立法,你不听话,我就收买你,逮捕你,甚至暗杀你。立法者成了行政官员可任意蹂躏的妓女!
  “行政是大总统和他统领的文官制度。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打着共和旗帜的‘家天下’;在行政中,我们看不到透明的程序,看不到监督系统,
    人民不知道他们如何花掉了人民的血汗钱,人民不知道他们把多少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共和国的行政应该暴露在阳光下,可我们看到的却是暗箱操作,漆黑一团!
   “司法是裁判。它在立法和行政之间,谁犯规,他就亮谁的黄牌、红牌,甚至罚下场去。
   而裁判的原则是什么?是一部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宪法!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根本没有看到这样一部宪法。就那部不成熟的临时约法也一次又一次地被强奸,被当权者玩弄于股掌之上。 ”
   “女士们先生们,我们的民主共和国成立整整六年了,可真正的共和国,她还没有开始!她一次又一次地被各种东西所击败。 ”
  “有人说, 哦,不是一个人,是许多人,他们说,你说的这些个东西,太虚幻,太遥远,可望而不可及,不符合国情,是个气泡,看着很美丽,一飞上天,嘭,破灭了!
   这还是好听的。难听的说我是‘孙大炮’,就会放空炮,嘭——响声很大,可什么也没有!他们说,共和国其实就是个称号,还是别说她了,我们想要点实际的东西。 ”
   “那我想问问大家,我们到底想要什么?就要这样一个假共和吗?
    如果共和是假的,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真专制;
    如果共和是假的,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真复辟;
    如果共和是假的,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被奴役!
    如果共和错了,那自由就是错的;
    如果共和错了,那平等就是错的;
    如果共和错了,那博爱就是错的;
   “不,共和没有错,我追求共和没有错,你们追求共和也没有错,她只是还不完善。
    美国的共和制不完善,瑞士的共和制也不完善,咱们中华民国新生的共和制更不完善。
   我们要做的,是一点一滴地完善她,让她更美丽!
    我想到的是什么呢?还是民权。我刚才说了,三权分立那是西方的制度,很不完善,他们的立法、司法、行政都是高高在上的权力,很难直接体现民权。所以我想在宪法中规定人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力。
   如何体现呢? 一个是考试权。我们中国有考试的传统。可我们把科举废除了,这对大兴新学有好处,是好的;可当官不再考试了,这不好。这叫倒脏水把孩子也倒出。必须把考试权还给人民!今后用人行政,凡是我们的公仆都要经过考试。不管是谁,都有机会成为行政官员。
   还有一个就是监察权,这也是我们中国古代就有的。就是皇上有错,御史也可以冒死直谏,风骨凛然。现在,我们应该把这个权力让人民掌管。共和国的人民要人人都是御史,只要发现行政官员有错,就有权力弹劾!对你们国会的某项立法不满,也有权力弹劾!
   所以,过去你们制定的共和国宪法,那是学西洋的,叫三权宪法,我今天发明一个新词,叫做五权宪法,就是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
   大家不要小看这两项权力,如果老三权不过是代议制度下的间接民权的话,那么我所说的这考试权和监察权就是直接民权!所以真正的主权在民不是西方的三权宪法,而是我发明的这个五权宪法!
   啊,也就是我设计的这件服装,有人就用我的名字来称呼它,叫中山装—— 大家还不明白,是吧。我告诉你们——这本来是个秘密,连裁缝我都没告诉他——
   这衣服就是按照我们共和国的理念,按照五权宪法的理念设计出来的。这里,我设计了三个扣子,这是让人们记住,共和国的理念就是自由、平等、博爱。这里也有三个扣子,这是让人们记住,永远不要忘记人民,就是我们的民族、民权、民生——就是三民主义。
    这些口袋里装的,就是五权宪法,这里装着立法权,这里装着行政权,这里装着司法权,这里装着考试权,哦没了?别急…… (孙中山撩开衣服,露出里面暗兜) 监察权在这里装着!这个监察权为什么要藏在里面呢?因为它是人民的杀手锏啊!当权者永远不知道人民什么时候就杀过来弹劾他,所以他要战战兢兢地当官,老老实实地为人民做事!
    我是个疯子是吧?至少是个政治动物。穿衣吃饭都是政治,走路也是政治,开口就是政治。有点傻是吧?不好玩,一点也不好玩!没错。
    我不要求你们都跟我一样。更不能要求我们的人民天天过我这样的日子。我只是希望,让我们的共和国不是一个词语,不是一个形式,她要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成为我们牢不可破的信念!因为,历史不是巧合,历史是选择,只有信仰坚定才能创造历史!”